1、属于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公证机关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的条件
(1)法律文书已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是自然人的的应当亲笔签名。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送达回证。
(4)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信息。
(5)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7)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8)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
(9)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明。
4、执行费用的交纳
(1)申请执行人无须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将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费交纳标准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一十四条规定执行。
5、特别规定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放债权凭证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或者重新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