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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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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5 18:27:09 打印 字号: | |
  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以法律保障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我们党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确立的一个重要目标,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在我国,立法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和法律化,是对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表达和法治保障。通过长期立法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和建设成果,提供了制度化确认和法律化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惟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些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规定,厘清了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制度基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政治文明不断演进,并始终与一定的国家形态相联系;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则反映着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国家政权的生命力。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将显示出强大力量和巨大优越性。

 

  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正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党领导亿万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经过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推进而得来的创新成果。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正,到规范保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相继出台;从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领域立法与国际的衔接,到社会领域立法的不断加速,这一体系的形成,始终与时代进程同步、与国家发展同行,折射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规律。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伟大的创新实践,改革开放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互相促进,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紧密结合。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丰富了实践基础和经验,扩展了法制建设的内容。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对多种资源的需求,催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世纪90年代初,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让证券法一年之内七易其稿形成草案;新世纪新阶段,各方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定分止争”的物权法适时出台。这一方面说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也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反映发展需要、不断体现人民诉求、不断契合时代精神的过程。

  正是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根据,我们才能不断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体现创新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果,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方针政策,是改革开放基本经验和做法的法律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概括。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一个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法律调整各种关系的难度必然越来越大,任务必然越来越重,法制建设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只有不断从现代化建设的创新实践中汲取发展的源泉,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

 

  伟大事业的法制保障

 

  我国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它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景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这一美好愿景和奋斗目标的伟大道路,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党和人民为之奋斗的壮丽事业。它在党带领人民的艰辛探索中奠基,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开创,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和经验,高度体现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法制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神圣使命。

  几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推进。伟大事业每前进一步,立法工作就推进一步,法律体系就完善一步。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奋斗目标,着眼于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法制化,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了几百年才走完的路。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我们就不可能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也不可能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划时代的一件大事,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这是因为,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历史已经证明,我们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到2020年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担负着世所罕见的艰巨重任。我们深信,在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不断完善,进一步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伟大事业的兴旺发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中国人民的美好愿景必将在我们的共同奋斗中变成现实。

 

  弥足珍贵的经验

 

  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之路,书写了法制史上的辉煌篇章。

  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五条经验,指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基本规律、基本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法规,确保一切法律法规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才能实现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立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

  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立法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需要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作为立法基础,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在实践中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的发展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理性辨别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简单照抄照搬的区别,确保立法进程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法治协调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民意,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维护法制统一,既要始终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不相互抵触,又要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新情况新课题不断涌现,立法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需要我们倍加珍惜和自觉运用宝贵经验,把握方向、遵循规律、传承创新,在新起点上开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新局面。
责任编辑:湖南省邵阳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