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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做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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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文娟 王顺华  发布时间:2012-08-06 16:10:29 打印 字号: | |
  那是2011年12月一个阴冷的午后,我的办公室来了一对面容憔悴的父子。落座后,年老的父亲开口了:“法官呀,你要给我们做主,要把肇事司机判死刑,他们把我家两个可爱的伢伢害死了……”而年到中年的儿子未语泪先流:“我不想活了……我老婆和我妈也活不成了……我要和两名犯罪分子同归于尽……”从他们断断续续的陈述中,我得知中年的儿子就是我还未接手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一双儿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于同一天被夺去了年幼的生命。 

    我能说什么才能安慰他们呢?失孙、失子之痛是我无从体会的,但想想自家孩子平常连感冒大人都紧张得不行,作为承办人的我在短时间内肯定不能平静他们受伤的心灵。我只能宽慰他们:“如果悲伤能够唤回孩子的生命,我愿意和你们一起伤心……”其实,说到这,我自己都哽咽了。难道不是吗,活泼可爱的孩子在他们的亲人面前转眼就没有了,他们难道不希望那仅仅是一个梦吗?曾经的绕膝承欢、调皮撒泼……已成为不能触及的往事,但又常常进入他们的梦境,令他们度日如年……那是怎样的一种伤痛啊。我向他们解释:“我审理的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只能审查你们损失的多少,并依法确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至于刑事处罚,应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由刑事审判庭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说到这,父子俩不同意了:“什么,法院不能判他们死刑?就算不能判,我们也要和他们同归于尽,他们也是儿女、他们也有儿女!”我除了好言安慰、耐心解释还能做什么呢,他们的心被撕裂了哪。慢慢的,父子俩坐下了,胸脯还是一起一伏,疲惫的说:“我们不是要法官为难,我们是觉得被告太缺乏同情之心了!”又劝慰了一番,父子俩才拖着疲惫的步伐走了。 

    基于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的车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该被告的赔偿能力又极其有限,我通过向院领导反映情况,由院领导出面,要承担次要责任的被告在开庭之后支付了20 000元现金。同时,又竭力与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积极斡旋,并将协调结果及时告知原告,但最终因该被告赔偿能力有限,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做完这些反反复复看似无用的工作后,该案仍未能调解成功,但原告及其家人已建立起对法院的信任。 

    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原告请求承办人向被告转告要求及时支付标的款,虽然这已是执行程序的事,但我还是爽快地答应了,就为这些受伤的人多做一点点吧。通过联系及耐心说服,在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承担次要责任的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80 000元赔偿款,并承诺在短期内会将应承担的少部分赔偿余款支付到位。随后,原告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见到合议庭成员时,虽仍难忍悲伤,但都是一脸平和。我期望原告能尽早走出人生的阴影,重新拥有孩子和美好的生活。 

    为当事人多做一点点,再多做一点点,或许,能给他们惶惑受伤的心灵带来一些欣慰,让他们充满阴霾的天空溢满灿烂的阳光,并让法律的人性光辉照亮他们的人生旅途。
责任编辑:胡文娟 王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