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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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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桂菊 杨章佳  发布时间:2020-07-07 09:49:32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7月6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诉被告人沈某文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沈某文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承担非法猎杀一头野猪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700元,并当庭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沈某文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绥宁县河口乡某山场用其之前设置在该山场的两个钢索猎套猎捕到野猪一头。经鉴定,沈某文猎捕的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沈某文非法猎捕野猪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性;非法猎捕的野猪价值人民币3700元,建议生态资源补偿费用为人民币3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狩猎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严惩。沈某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7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沈某文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绥宁县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的宣判不仅开启了绥宁县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公益诉讼的新起点,而且能让广大群众更清醒地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同时告诫社会公众,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的多重属性和价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来源:绥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