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类生产和生活给生态环境带来了非常多的影响,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对生态环境产生着良性和不良的作用。一些主体的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破坏,从而对一定范围甚至是全球范围的人类造成影响。这些行为对生态利益和环境造成的损害,影响的范围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对这些行为的适用认定不能以普通的环境侵权案件来进行处理。其中生态环境的破坏较为严重的几种大气污染、海洋污染、森林植被破坏等,这些污染行为会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海洋污染,既破坏了水资源系统,又会对海洋生物链造成危害,从而引发多米诺效应。本文以海洋环境为研究的视角,以生态环境损害中的海洋污染为切入点,以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方式——海上平台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这种特殊的生态环境污染在进行赔偿诉讼时的法律适用可能面临的问题,从而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提供一些建议和对策。通过本文对海上平台油污损害为例,分析对生态环境破坏造成损害时进行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既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也可以为其他的损害行为的法律诉讼提供借鉴。
主要创新观点:
论文以生态环境损害中的海洋污染为切入点,分析海洋污染中的海上平台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问题,海上平台油污损害是一种特殊且较为复杂的行为,在对其损害进行赔偿诉讼时,会面对很多复杂的情况,这也是其他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共同之处。因此本文的创新点就是以小见大,以点见面,以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诉讼拓展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意义和事件意义。
人类所依赖的生态环境在最近的几个世纪中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海洋、陆地和空气都受到了人类活动的影响。作为人类共有资源的海洋,也不可避免地在外力的影响下受到破坏。在二十世纪中期,人类开始对石油资源的依赖逐渐上涨,石油海上勘探逐渐成为了越来越多工作的重点。同时,海上石油勘探由过去的浅海区任务逐渐向深海区任务转变,进而走进了超深海区的开发。但是随着深海作业的不断开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溢油事,造成了海洋资源的破坏。
一方面我们需要做到对于海上勘探工作的事前预防工作,另一方面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海洋污染事故如何进行有效的赔偿等。因为海上勘探工作在我们国家出现的时间较短导致相关机制还不够成熟,对海上勘探事故出现后的赔偿问题还不够完善和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目前的海上勘探发展趋势来看一旦发生勘探事故人们对赔偿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不够及时准确。而且其事故所产生的溢油事故异常复杂,并且还会涉及到两个甚至更多国家的相关法律限定问题,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于海上勘探事故的赔偿机制并不是完全相一致的,但是又想做到对事故赔偿的结果全面化,如此就给相关的各个国家对该事件产生不同的处理方法和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阻碍了事故的抢救和赔偿结果。因此,本文以研究海上勘探事故的赔偿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旨在解决海上勘探事故赔偿法律的有效路径,从而也为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与一定的借鉴。
一、 以海上平台油污为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内涵
1. 法律适用的内涵
法律适用也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有效途径。相关学者认为法律适用就是指法律规范如何适用开来,换句话说就是国家相关机构与国家相关授权单位依据法律的条令来行使国家的相关权力,使该国家的相关法律运用到相关事件当中去,进而达到解决相关事件和矛盾的作用。
海上平台就是我们在进行相关的海洋作业时所搭建的一种活动或者是固定的、有水平台面的、高出海面的相关构筑物。海上平台油污损害是作为一种海上油污损害常见的侵权行为。虽然说油污损害赔偿归根到底来说是一项民事责任,但是还要涉及到相关司法机构在审理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
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其相关法律的运用和审理一般来说都是具体化的存在,司法机关充当主体的存在,对象则是油污损害事件的导火索。如何公平公正的合理处理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是当地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以及如何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相关法律机制的协调配合问题。
因此,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可以说是指当地司法机关相关法律如何适用于赔偿的问题,进而来具体解决海上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合法的权力运用。
2.法律适用的形式
就目前来说,海上平台引起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特别是近年海上平台溢油事件的频发发生,已经作为国际间热切的话题。一旦是在海上发生溢油事件,所涉及到的海上污染情况异常复杂,这其中就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相关法律的适用。
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于处理海上污染的处理结果并不是一致的,但是不同国家自身又想要以自身的法律来应对该事件的发生和处理结果,从而导致了不同国家之间权力的运用范畴。当下,不同国家对于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统一实体法,也就是不同国家之间制定类似的处理机制;2.冲突规范指引下的准据法,即不同国家之间采用间接适用的处理机制。
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作为国际法中不同的调整方法,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但又有区别:
其一,法律适用的出发点不同;统一实体法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法律自身的内容和性质,主要决定的法律本身的使用范围;而准据法的适用主要是法官在面对存在外界因素的干扰下所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
其二,适用的方法手段也存在不同;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可以不需要经过冲突规范化的影响,就可以直接的处理和应对不同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准据法的适用是需要是要经过法律的途径来找到适合不同国家之间矛盾的协调点,也就是说需要时经过突破冲突化的阶段来进行法律的适用范围。
其三,适用强度不一样;一旦加入统一实体公约的国家则是要由义务的执行法律的适用,而且在适用的范围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强制性要求;准据法的适用则是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以考虑不同国家相关法律之间的不同,进而需要采取对相关法律的适用进行一定的协调和配合处理问题。
二、 制约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相关因素分析
1.损害情形复杂
随着海上石油勘探业的不断发展,以及钻探技术的不断革新,海上勘探从近海区逐渐转向深海区,但是,一旦发生了溢油事件,所涉及到的事情的复杂程度也逐渐上升,面对不同情况的海上溢由事件的发生,相关司法机关在在面对事故赔偿纠纷中所面临的压力和问题也将复杂化。
例如,如果海上平台是在内国发生溢油事件的情况,然而是导致外国油污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就发生了损害结果跨界性的情况。这是由于海上平台在海上一旦发生溢油事件,通常要面临海水的流动性而影响到其他国家的海域,进而导致其他主权国家海域受到污染和损害。这就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相关赔偿法律在处理该事件时所面临的情况和压力不尽相同。在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方面就将面对不同国家法律的赔偿机制。如何处理海上溢油事件以及所产生的赔偿问题使其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得到一定的平衡,这也正是法律适用所面临的问题。
2. 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确
对于目前海上平台法律规范的认识问题,主要还是要针对船舶问题的区别。对于目前海上平台法律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还是由于各国的法律权力不统一所致,以至于在处理海外区域的事故问题上不能够达成一致。其一,将海上平台的事件确定为船舶事件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海上平台事件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和船舶问题的性质相同。
例如,1995 年英国的《商船法》将“海上平台”归为“船舶”一类中,其中第 311 条明确:“任何设计或在海上使用的平台可适用于本立法船舶的相关属性”,我国的《海商法》中将“船舶”界定为海船及海上移动装置,排除军事、政府用船与 20 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舶。可知,部分国家是将海上移动的平台和船舶的属性划分在一起并适用于相同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国际上也出现了相关公约将“海上平台”界定为“船舶”。例如,1962 年修正的《1954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公约》认为海上平台是能自由驱动或由船拖航能进行航行的船舶。
其二,并没有将海上平台和船舶两者的概念相统一,而是做出了明确的划分。例如,1990 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认为船舶应该是具有一定的航行功能,一般我们将处于航行状态的海上器械称之为船舶,而将不处于航行状态的器械称之为和海上平台。但是这就引起了很大的矛盾,海上平台在移动时就称之为船舶,反之则不能以船舶的性质来对待。
3. 专项法律体系缺失
在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海上石油勘探工作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海上平台所引起的溢油事件还较少,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以至于对此类事件的发生和立法并不是足够完善和健全。与传统的航运业相比的话,海上石油勘探出现更晚,而该时期的海商法也只是对于船舶事件进行一定的立法和处理。而且现在的海上石油勘探工作多处于各国海域的交界地带,就算发生了事故和危害也能够很快的得到各国相关部门的监控和应对。相关的沿岸国家由于自身经济发展的考虑以及自身利益的驱使,各国更加倾向于通过国内的立法和制度来处理相关的问题。
就目前来说,相当多的一些相关法律文件也将“海上平台”作为“船舶”的一种类型,并纳入“船舶”的管理范畴,以致于对于海上平台的专项立法工作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但是海上平台更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机构来进行监管和应对,当出现了海上溢油事件时,更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立法机构对其进行管理来恢复海上生态环境的平衡。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海上平台立法管理才导致了海上平台事件突发后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和控制。
法律自成体系可以说都是用来调节特殊情况的一种法律规范,海上平台的突发事件是区别于船舶问题的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因为海上平台的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来使用船舶事件的法律准则来应对。就目前来说,国际上已经拥有超过 70 个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公约,但是遗憾的是,依旧没有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处理海上平台溢油事件的法律规范,也没有相关的国际组织的存在。在实际的突发情况中,主要还是通过国内类似的事件处理方法和手段来进行,处理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往往都是经过自身的协商和沟通来达到处理该问题的发生。
三、 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存在的障碍
1.损害结果地法难以有效实施
就目前而言,海上平台溢油事件通常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如果是以这样一种偶然的原因导致海上石油污染影响到了其他国家,以此来认定该事件的发生和处理应当以当地的法律进行,这样做并不是一个很好地选择,而且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能得到全面的保障。而且,各个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理解和概念不尽相同,对此事件的解释和处理也存在差异,根据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去解释“侵权行为地”都会得到不一样的结果。
在实际的案例中,海上平台溢油事件一旦发生在自己国家境内,但是由于海域的特殊性也将会影响到其他相邻国家的海域环境,这样以来就很难判定到底是问题出现在哪一个环节上。正是因为这种特色情况下海上溢油事件的发生,对于侵权行为和侵权地域的划分就显得格外引人注意。根据以往的相关法律对于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将存在很大的瑕疵和漏洞。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目的就是为了使处于不同区域里的受害者能够受到相同的赔偿机制。但是如果出现了侵权行为地法没有得到足够完善和情况下,就会存在一些单独使用地法的赔偿对象,这就引起了一些海上时候勘探投资者将区域放在那些成本和赔偿机制不够完善的国家,反而还能享受着该国家宽松和投资环境和补助,这将导致海上石油事件的处理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将导致该海域的生态环境出现破坏难以恢复。
2.外国法实施存在困难
就目前来看,海上平台出现事故后其加害人和受害人往往会出现不相对等的情况,这就要求自治机构要存在一定的公平公正对待。受害者由以下三种类型构成:其一,普通的公民、法人;其二,一国政府;其三,贫弱小国。但是从目前来看加害者往往是一些强国的投资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加害者通过经济等不正当的利益驱动使受害者面临妥协和无奈当中,这恰好是与当今社会所倡导的自治原则所相违背的。
除此之外,在当事人要求选择相关法律的原则、时间等内容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各个国家对此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一致,更有甚至在当地的立法中并没有提出。比如说,当事人那种行为是相关法律所不允许的,以及是否触犯了哪一国家的法律等问题都没有得到一个全面合理的解释。
外国法律难以查询不仅仅是因为其他主权国家不能干涉的原因,再加上当事人并不能较好的理解和解释相关法律的内容。当事人要想做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还需要加强外国法的学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法的了解。就一般而言当事人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国际法的学习和教育,对外国法存在很大的空白,而且要想及时的查询外国法还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就算说可以提供相关的外国法给与当事人查询,其当事人自身也不敢断定该法对自己有哪些影响和判决。
3.判断标准难以界定
针对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事件的相关处理中,应当将有利于受害者的相关法律得到完善和补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侵权法是为了将受害者的赔偿做到最大化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不是为了去惩罚加害者。这也是一种体现人道主义的法律惩处规范,因此这一法律的使用主要是要看哪一国的法律是针对受害者赔偿服务的。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针对这一判罚原则并不能得到较好的处理和应对,目前来说还没有做到全面协调。
四、 优化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思考
1. 制定统一实体公约
在当前情况下,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法律客体,对于海上平台的相应法律法规是比较模糊和笼统的,在发生了海洋污染之后,由于各个国家所遵守和履行的公约不同,依据的法律不同,这就对赔偿的法律适用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也难以达到完全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因此,通过制定和运用统一的实体性的国际公约,将所有发生过的海洋污染赔偿情况及法律适用进行明确、规范的界定,这样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利就能够得到规范。对于海洋环境损害行为的责任划分、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以及赔偿时间,都有了清晰地界定。这样就可以通过统一的国际公约进行相应引导和约束,避免出现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而造成冲突。统一的国际实体公约,可以起到很好的预测和引导的作用,帮助海洋污染赔偿诉讼得到更好的解决。并且通过完善、全面、规范化地法律规定,对海洋作业进行约束,一方面解决已经发生的海洋污染侵权行为,另外一方面减少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发生,从而起到一个预防的作用。
另外,针对海上平台作业的风险性以及发生海洋污染损害的严重性,可以引入强制性保险机制,保险作为对风险的补偿,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很好的对相应的责任方起到保障和补偿。受害方可以从保险机制中得到及时的赔付和充足的赔偿,这样能够帮助海洋污染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海上作业人员来说,通过保险机制,可以保障自身行为,分散可能存在的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使得海上作业的相关主体的准入门槛被迫提高,有利于保障海洋环境,减少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 更新相应法律法规及协定内容
从第一部法律诞生到现在,人类社会已经修订、更新了很多部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在石油勘探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对于石油开采行为及相应法律问题进行调解的法律法规也要与之得到发展。此外,随着海洋开采活动的不断深入、跨国开采行为的不断发展,用来约束和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随之而完善。因此,更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定内容显得十分重要。
在当前的海洋公约中,区域协定的签署国大多是地中海、波斯湾以及波罗的海等区域的相关国家,还有很多国家并没有加入到区域协定中,因此无法用当前的区域协定内容去约束其他国家相关主体发生的海洋污染行为。另外,当前海洋污染事故的复杂性也要求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区域协定更新其内容,以适应新的要求和发展趋势。为了避免出现难以挽救的海洋污染行为,杜绝再一次污染行为的发生,相应协定的缔约国以及相应公约的签署国,应当及时更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既能够有效规避污染行为的发生,又可以有效解决已经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四、结 语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导致在进行赔偿诉讼时存在各种复杂的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和有待明确的事项,非常正常。海洋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与了人类重要的能源和资源,也正因为此经常受到人类行为的损害。通过海上平台,海上石油勘察和开采等活动正越来越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威胁,海上平台一旦发生了溢油的情况,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时候,纠纷就会比较多,这就需要每个国家都能够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妥善地处理这些问题。只有妥善解决海洋污染的纠纷,才能保证海洋环境的安全和海洋资源的可再生利用,也才能够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有所保障。通过本文对海上平台油污损害的分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分析提供分析方法和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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