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8月21日,武冈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冰寒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毛某、戴某安、戴某越、毛某礼、毛某龙被当庭判处两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拘役(考虑到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宽严相济政策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戴某华被当庭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六被告人被判令向赧水河投放鱼苗3000尾(已履行),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据悉,这是武冈法院史上首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毛某礼驾驶车牌为湘K93510的小汽车,与同村村民毛某龙来到武冈市荆竹铺镇九塘村清明渡桥附近,二人各自在赧水河道里使用电鱼机电鱼,毛某礼捕获约2斤小河鱼。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毛某龙骑电动自行车来到清明渡桥稍上方的赧水河河段电鱼,共捕获8斤多小河鱼。其后,被告人毛某龙再次去电鱼的路上偶遇毛某礼、毛某、戴某安、戴某越、戴某华、六人一同前往清明渡桥附近的资江(赧水)河道里电鱼,此次被告人毛某龙捕获约4斤小河鱼;被告人毛某礼捕获约2斤小河鱼;被告人毛某、戴某安、戴某越、戴某华共捕捞渔获刁子鱼103尾,鲫鱼5尾,泥鳅3尾,黄刺骨2条,虾57条,桂鱼2条。
武冈市赧水河是规定的禁渔区,根据武冈市农村农业局颁布的《武冈市禁渔公告》,2020年3月15日0时至6月15日24时是规定的禁渔期,同时,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六被告人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武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戴某安、戴某越、戴某华、毛某礼、毛某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六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赧水河鱼类水产资源,影响了河域内鱼类正常繁殖和成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武冈法院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的庭审很有教育、宣传、警示意义,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不能再做旁观者,而是要做参与者,重还我们的子孙后代蓝天白云、绿水青山!”庭审结束后,省人大代表熊大吉由衷地感慨。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清等4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和支持公益诉讼,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被告人亲属等近50人旁听了该次案件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