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10月9日,新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邓星西担任审判员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他明知新邵县当前资江水系属禁渔期、禁渔区,仍然在该水域使用地笼网等禁用的渔具非法捕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称,他没想到捕鱼也会坐牢,因为自己不懂政策、不懂法而导致自己最终遭受牢狱之灾。
审判员邓星西在被告人周某做完最后陈述后,当庭以案释法,向被告人周某作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制教育。他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周某采用禁用捕鱼工具于禁渔期在禁渔区捕鱼的行为,影响资江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破坏了资水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周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渔业从业者更应当遵纪守法进行捕捞,知法犯法,不知悔改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被告人周某听后表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诚心悔罪纠错,希望通过自己的深刻教训,呼吁大家遵法守法,保护环境资源。
法院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通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以留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使长江生态休养生息,恢复生物多样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