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邵阳一男子用自制电鱼机在资江流域邵阳段的禁渔区非法电鱼11条,被北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372元及公开赔礼道歉。
北塔区法院院长贺一清担任审判长
北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羊建章等出庭履行职务
7月12日7时许,郑某眼见资江河水位上涨,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当天系周日不会有执法人员执法,便想去资江河里电鱼以饱口腹之欲。郑某先是在双清区资江一桥附近的商店购买了电瓶及变压机头,再使用电线、竹竿和捞网等工具自制了一台手动电鱼机,然后从市区资江二桥下方的新滩镇老码头出发沿资江往雪峰桥方向站在排污管道上电鱼,约在禁渔区行走了400米左右,捕获河鱼11条。郑某的非法行为被群众撞见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郑某发现有民警对其进行追捕后,遂丢弃电鱼机及捕获的河鱼等物品逃跑。次日10时许,迫于法律的强大震慑力,郑某主动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投案。经专门机构认定,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渔法系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其捕获的11条河鱼亦属当地水生野生动物。
法庭上,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及悔改之心,并表示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做一名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好市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郑某犯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影响了河域内鱼类的正常繁殖生长,致使国家渔业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恢复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渔业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禁渔制度对渔业资源的恢复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我市亦发布通告对市区禁渔区域进行了明确,民众切莫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非法捕鱼,不管是“偷腥”还是贪财,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