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依法果断拘留了一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面对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迅速联系家人筹款,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据了解,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丁某女儿小月(化名)原系恋爱关系,此前张某以买车为由向丁某借款2万元,承诺几个月后偿还,后张某与小月两人因琐事分手,承诺的欠款偿还也没有兑现。丁某通过电话、微信等多次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均无果,故诉请至洞口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清偿借款。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向丁某清偿借款2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视若无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不仅拒接电话,对执行干警也都避而不见。
1月20日上午,执行人员接到了丁某打来的电话,“刘法官,我看到张某了,他还开着家里的一辆宝马车,现在怎么办?”刘法官马上告知丁某沉着应对:“发现‘老赖’先报警,我们马上就赶过来!”丁某迅速报警,镇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后也马上赶到了现场,将张某连人带车带到了所里,尔后执行人员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拘传至县法院,并查实该宝马汽车系张某妻子新购入的车辆。
执行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严厉训诫,告知其以妻子名义购置高档小汽车,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法定义务,是一种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当执行人员宣读拘留决定书时,张某瞬间慌了神,立即表示同意履行,并当场给其妻子打电话要求送钱。一个小时后,张某的妻子将全部执行款交到了法院,该案至此顺利执结。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张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试图逃避执行,这样的行为也导致了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此类情形下,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被执行人都应引以为戒,有能力履行必须尽快履行,切莫挑战法律权威,莫把民事责任“赖”成了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