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何为朋友?高尔基说,“真实的十分理智的友谊,是人生最美好的无价之宝。”盲目站边,火上浇油,只会激化矛盾;换位思考、理性规劝,才是良师益友。漠视道德与法律、无原则无底线的“两肋插刀”,终究是害人害己,后患无穷。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和被告杨某原系朋友关系,袁某与案外人舒某因琐事产生矛盾,于是叮嘱杨某:一旦发现舒某行迹,立马通知其本人。2020年3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杨某告知原告:舒某在高沙镇某处老屋赌博。二人联系了几人一起带着自制手枪、猎枪、“管铩”等工具去恐吓参赌人员。参赌人员遂往旁边山里逃窜,被告杨某手持一把改装射钉枪,追赶时因脚下路不平,不慎扣动扳机击发了一枪,将原告袁某射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后,原、被告均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入狱服刑。经法医鉴定,原告袁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鉴定评定为9级、10级伤残各一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是侵权行为人,因其过失导致原告受伤,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袁某积极参与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受伤,有起因过错,根据法律可减轻侵权人杨某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官有话说: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误将同伙伤害至重伤的,伤害行为人对其同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小事引发矛盾纠纷,最后越演越烈升级为刑事犯罪,类似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袁某和杨某正处在人生的大好年华,一步走错、身陷囹圄,不禁让人叹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