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环境,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6月17日,邵东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李某增殖放流1500元等值鱼苗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邵东市水域属于长江水域的一个分支。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惩治。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邵东市桐木江地段,用背包式电鱼机捕鱼,被邵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非法捕捞的各种鱼类0.748公斤及用于捕鱼工具数件。经鉴定,李某的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300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所需资金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鱼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还严重破坏鱼类生理功能,影响鱼类种群繁殖、鱼类饵料生物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危害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触犯《刑法》,还会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温馨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