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一起申请执行人李某军与被执行人刘某民劳务合同纠纷案,经邵阳县法院判决,刘某民应当支付李某军工资1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于刘某民拒不支付案款,经李某军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承办该案的执行员肖玉鑫在拿到案卷之后,立即对刘某民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等网络账户进行了网络查控。不过很可惜,执行员肖玉鑫并没有查到刘某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
在仔细浏览了案卷材料之后,执行员肖玉鑫发现,刘某民的户籍所在地并不是邵阳县,而是隆回县,于是便驱车前往隆回县。由于人生地不熟,难以找到刘某民的具体位置,于是执行员肖玉鑫在隆回县多方打听,四处辗转,终于在刘某民家中找到了他。
在找到刘某民后,执行员肖玉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向他说明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恶劣性和后果严重性。我国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相当重视,如果刘某民拒不履行,法院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经过执行员肖玉鑫的教育和施压下,刘某民将案款1025元以及执行费50元一起转入了法院案款专户,并联系申请人李自军及时领取了案款。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肖玉鑫果断出击,跨县寻人,找到刘某民后又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和施加压力,终于帮申请人李某军将工资、案件受理费以及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这不仅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落实,也是法院工作人员为民办实事的体现,更是致力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