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人们常说:“相爱容易,相守难”。婚姻是一场狂欢后的现实,激情过后,如何相互扶持、慢慢变老是每一对夫妻都要面对的人生命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作为彼此共度一生的伴侣,扶养既是经济上的相互供养,更是生活上的相互扶助。
1998年11月16日,周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小孩。2012年7月,周某被评定为精神残疾四级。自2014年起,周某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4月,周某经医院诊断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因陈某怠于履行扶养义务,故周某起诉至洞口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由陈某每月给付周某扶养费1200元。
“夫、妻”,是“扶、期”,不是“负、弃”。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应该相互照料、相互供养,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近年来,夫妻一方因患病导致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周某因精神残疾需要治疗,自身没有劳动能力,亦没有经济来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某应当支付抚养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