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近日,邵东法院审理一起因疫情经营受损引起的承租人诉请出租人解除合同租赁的纠纷案。
莫某与第三人刘某分别有两间相邻门面,二人商议打通隔墙,统一对外出租,租金二人均分。后苏某租用二人门面用于经营,并签订合同,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底,受新冠疫情影响,苏某无法正常经营,遂于2020年初要求与莫某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租赁的莫某房屋,而莫某要求苏某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因疫情经营受损,在与莫某协商解除合同不成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物品搬离莫某房屋,不愿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陷入合同僵局。因苏某的义务性质上不宜强制履行,故苏某与莫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苏某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迫解除。由此给莫某造成的损失,苏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陷入合同僵局,债务的标的因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