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10月15日上午,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武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携带电鱼设备到武冈市荆竹铺镇西塘村赧水河进行非法捕捞并被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中心认定,三名被告人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三名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包括草鱼6尾、鲤鱼13尾、鳊鱼1尾、大眼华鳊96尾,以上鱼类合计70千克。
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出资购买13100元鱼苗于2021年6月18日在荆竹铺镇赧水河段进行放生,恢复当地被破坏的河域生态环境。
2021年8月11日,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责令三被告人在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通过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武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军系累犯,三被告人均系主犯、案发后均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积极缴费购买鱼苗放生、修复生态环境等量刑情节,武冈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