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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提供证据原件,罚款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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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佳  发布时间:2021-11-08 09:52:15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近日,洞口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凌某由于未按期提交证据原件,被依法处以五千元罚款。

    案情简介:

    刘某和黄某原系夫妻,后于2017 年1月26 日登记离婚。刘某和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接某酒店装修项目施工,于2010年10月 27 日向凌某出具借款 50 万元的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

    2016年12月24日,刘某向凌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两年内还清,黄某未在欠条上具名。

后凌某多次向刘某、黄某催收,一直未收到欠款,原告凌某遂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为什么法院会对原告凌某作出处罚?

    2021年8月17日,洞口法院立案后,向凌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通知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凌某,该案“举证期限为10日,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开庭前,办案人员也反复向凌某释明应该提交欠条等证据原件。

    洞口法院对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未能当庭提交证据原件,被告又未当庭质证,法院对认定其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存疑,该案无法当庭

宣判。

    休庭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原件,法院对其逾期举证行为罚款五千,承办法官释明法理后,原告当即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法官说法: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凌某未及时提供证据原件,影响本院对诉讼标的额50万元等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属于重大过失,导致诉讼延迟。

 
来源:洞口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