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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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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08 08:13:14 打印 字号: | |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1年12月31日在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曾鼎新

 

各位代表:

我代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主要工作

五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市政府和市政协关心支持下,在省高院的精心指导下,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53752件,办结347097件,同比增长1.15倍和1.28倍;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31858件,审结案件30992件,同比分别上升67%和73%。2021年全市法院结案68971件,市中院结案5826件。全市法院共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47个。市中院审管办获评“全国三八红旗集体”,邵东市法院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城步县法院西岩人民法庭、邵阳县法院执行局获评“全国法院先进集体”,新邵县法院获评“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单位”,洞口县法院被评为“湖南省文明单位”。武冈市法院蒋登忠获评“全国模范法官”、大祥区法院肖为获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严惩黑恶犯罪。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市法院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92件1044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83人,重刑率36.69%;肖正红、肖体赞等黑社会性质团伙受到依法严惩;对张华佰等4个恶势力主犯依法判处死刑;坚持“打伞破网”,审结保护伞犯罪案件14件,对原邵东县委副书记刘社卿判刑11年;坚持“打财断血”,判决追缴“黑财”8.2亿元;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移送犯罪线索148条,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81份。三年专项斗争及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开展,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市中院、武冈市法院、新宁县法院获评“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严惩毒品犯罪。本着“对毒贩的仁慈就是对群众的残忍”的理念,采取超常规手段打击祸国殃民的毒品犯罪,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504件。其中,市中院审结618件,不少贩毒案件一案判处三、四个死刑,有4件团伙贩毒案判处五个死刑,有2件判处六个死刑。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坚决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我们在邵阳禁毒史上铁腕亮剑,用重刑昭告市内市外,邵阳不容有毒贩的藏身之地!

严惩电信诈骗和性侵未成年人等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8843件,判处罪犯39589人。其中,审结电信诈骗、网络传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808件,守护群众“钱袋子”和身体健康权益;审结性侵未成年人、猥亵儿童、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82件,为未成年人成长撑起一片蓝天。某中学老师龙某柱性侵多名未成年女生,被依法判处死刑;严厉打击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对在网上发帖故意扰乱网络秩序的肖承胜判刑9年,有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审结杀人、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001件,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惩腐败犯罪。我们敢于得罪腐败分子,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助推“清廉邵阳”建设。严惩以贷谋私隐性腐败等新型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71件,对黄和健、刘科棉、欧阳刚等原处级干部29人判刑;一体惩治向公职人员行贿、串通招投标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03件;严格控制减刑假释条件,认真清理“有权人”“有钱人”减刑案件,审结减刑假释案件3866件,对66名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倒查了1990年以来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44561件,对12件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严肃追责,对曾被违规假释的犯罪人员,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二、落实新发展理念,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服务“三大攻坚战”。审结民商事案件180607件,同比增加一倍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依法审理涉农领域各类案件8791件;严惩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扶贫款物犯罪14件;派出25支工作队、680余名干警到贫困村结对帮扶,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对接乡村振兴;深入开展环保专项审判行动,组建专业审判合议庭,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581件,服务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妥善审理涉及民间借贷、金融借款、股权转让等纠纷案件50937件,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关于服务保障邵阳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十条措施》、《关于为“五好园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双清区法院在经开区设立法律服务站。全市法院审结各类涉民企案件34527件,执结民企申请执行案件4755件,执行到位金额20.2亿余元;灵活运用“活查封活扣押”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稳妥审理破产案件,维护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机制,邵阳神风动力、湖南宝电煤业等企业完成破产清算,股东、职工、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96831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717件。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支持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审结行政诉讼案件5696件,其中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土地执法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589件,提出司法建议73条;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调解、撤诉结案312件;2019年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改革以来,北塔区法院、武冈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135件,较前五年增长2.6倍;推动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解决过去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问题;坚持“依法赔偿、合理补偿”原则,市中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8件,赔偿金额256.06万元。

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

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惩诈骗防疫物资、暴力抗拒防疫命令等涉疫情犯罪,审结相关刑事案件73件;积极护航“六稳”“六保”,妥善审结相关民商事案件5781件;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全市法院网上立案12072件,网上开庭1659次,电子送达96393次。

强化民生权益保障。审结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领域案件2604件,审结婚姻家庭案件44476件;快审快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3769件,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1.36亿元,较前五年增长1.5倍;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为困难当事人缓交诉讼费近800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550余万元;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结涉军案件25件,武冈市法院加强沟通协调,让西藏戍边战士的家人先行拿到赔偿垫付款,被树为全国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典型;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借助村村响广播平台循环播放我市发生的典型案例,让法治宣传在广大农村、社区更有实效。

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积极参与诉源治理,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社区、进网格、进乡村,自2018年平台建立以来共调解成功25571件,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深化“互联网+”应用,实现在线立案、跨域立案等电子诉讼服务,建立立案、调解、速裁一站式诉讼服务与解纷体系。

持续推进解决执行难。落实最高法院部署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化执行联动,在党委领导下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与相关单位共建信用惩戒机制,对接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网络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基本覆盖;规范执行行为,落实执行财产网络拍卖和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 管理制度;加大执行力度,执结案件87262件,同比增长73.5%,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执行到位188.6亿元;其中,市中院执行到位36.6亿元;严惩失信老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6082人次,限制高消费64005人、罚款1121人,司法拘留1903人,判刑28人。

四、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公信力

推进以员额制改革为重点的人财物改革。先后开展三批员额制法官遴选工作,全市570名法官进入员额,实行员额法官“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突出“入额必办案”要求,院长、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80490件,占办案总数的52%;落实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完成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机构较改革前精简46%;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办案网上流转、信息网上公开、案卷材料网上查阅、庭审网上直播。隆回县法院搬迁新址办公。2021年,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37.8天,较2016年缩短29.2天。

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宣告公诉案件19人无罪;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2021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1185人次,对4924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深化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组建速裁团队32个,2021年速裁结案21551件;推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集体“会诊”疑难案件;市中院发布典型案例、裁判指导意见27个,统一裁判尺度。2021年,全市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91.37%,同比上升5.1%,发回重审与改判率1.65%,同比下降0.27%。绥宁县法院司法质效位列全省同类法院第一。

完善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明确院长、庭长、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将职责清单纳入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对各类履职行为可提示、可倒查、可监督,大祥区法院“管人管权管案”经验在全省法院会议上推介;明确“四类案件”判定标准,完善识别报告程序,规范院长、庭长监督行为,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加强案件评查,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将办案质效作为法官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落实办案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办案和不合格案件严肃追责,共追责76人,其中对市中院审委会委员追责8人。

在法治化轨道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深化“诉访分离”制度改革,开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攻坚,五年共化解涉诉信访积案358件;坚持法度之内有错必纠,对上访人法度之外的困难协调帮扶救助;对于无理缠访闹访,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依法打击处理,对75名寻衅滋事的上访人依法判刑,坚决扭转信访不信法乱象。

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坚持政治建院。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开展全员政治轮训,教育引导干警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138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全市35个人民法庭都建立了党支部。

坚持能力强院。强化干警业务培训,深入领悟民法典等新颁布法律和司法解释,开展“书香法院”建设,开设法官大讲堂,邀请专家辅导授课,组织培训214期19921人次,提升法官专业素养;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磨练干警、识别人才,全市法院选拔任用135名干警到重要岗位任职;15篇案例、37篇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市中院连续2年被评为全省法院案例工作先进单位。

坚持从严治院。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全力创建“清廉法院”。召开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会议34次,深入开展“三项队建”专题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制定《邵阳市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负面清单”》等19项新规,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30名法官因法院内、外部人员打招呼未如实报告,被追究纪律责任,4名干警因任职回避被调离司法岗位;我市法院对举报线索“一案三查”等做法被上级领导机关推介;认真接受省高院司法巡查和市委巡察,狠抓问题整改落实;开展司法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坚决落实省委、市委铁规禁令,约谈管理松懈、涉嫌违规的领导干部127人次;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全市法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0人,移送司法5人。

六、全面接受监督,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市十六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司法改革、基本解决执行难、扫黑除恶等工作13次,抓好决议和审议意见落实;按期办结市人大交办督办件、代表建议11件,邀请代表出席重要会议、旁听庭审、见证执行1244人次;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拿出89项落实举措。

依法接受法律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全市法院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31次,审结抗诉案件188件,其中改判44件;认真办理检察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广泛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向政协报告法院重要工作,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法院工作;认真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5件;深化司法公开,公布裁判文书247251篇,开展庭审网络直播56588场次,召开新闻发布会18场,举办公众开放日238场,2000余人走进法院“零距离”感知司法;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加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各位代表,回顾五年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新时代邵阳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注重加强党的建设,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必须始终心系 “国之大者”,忠诚履行主责主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始终立足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以公正廉洁高效司法回应人民期盼,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必须始终推进改革创新,不断破解工作机制难题,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必须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持续正风肃纪,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各位代表,30多万件案件看似一个枯燥的数据,但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每一个案件都关乎邵阳一方的平安稳定,每一个案件都牵动当事人及其家庭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之心,每一个案件都要倾注法院干警的智慧和汗水,每一个案件都折射出法院干警的初心使命。我们用桩桩件件、点点滴滴的行动向全市人民表明,打官司不是打关系,重在讲证据和依法讲道理。凡是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支持的,打官司不需要去求人;凡是在法律上不能够得到支持的,求人、上网、上访都没用!任何一个个案,在两审终审制的制度安排下,如果还有个别案件处理不妥当,经由当事人申请,在再审环节,法院审委会也会把好质量关口。经过我们几年的努力,邵阳法院整体司法质效一改过去的落后局面,已经迈入了全省法院第一方阵。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市政协和各位代表委员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少数法官思想观念转变不够彻底,司法理念、司法作风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队伍素质依然参差不齐,少数干警的司法能力、专业素养还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信息化运用水平还不高,执法办案方式还比较传统,人案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不少风险点;法院一线干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程度还不够深,诉源治理成效还不明显。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思路及2022年工作设想

今后五年,全市法院总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不折不扣落实省委、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始终注重狠抓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高水平司法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高效能治理、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新邵阳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创新理论武装,坚决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打赢禁毒和反电诈人民战争,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涉校园欺凌、涉食品药品安全、涉财产安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持续增强群众安全感;用司法手段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商事、破产、金融等审判工作,加大对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满足群众对现代化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审理消费、就业、医疗、住房等领域案件,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持续奋进,努力增强群众胜诉获得感;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又好又快的司法服务;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注重抓基层强基础,优化人民法庭功能,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落实普法责任制,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四是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确保法院队伍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永葆忠诚纯洁可靠的政治本色;持续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不断解决影响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干警专业素养;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纵深推进“清廉法院”建设,积极培育清廉文化,努力营造“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文化清朗”的良好生态。

五是进一步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司法公开透明。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强化人大意识,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司法工作中,完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加强代表联络等机制,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司法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与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沟通;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强与新闻媒体互动。我们将以更加开放、阳光的姿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始终做到司法权为人民服务。

各位代表,初心如磐、使命在肩。全市法院将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下,在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真抓实干、精抓细干、埋头苦干,始终用公平正义取信于民,以邵阳一域的平安稳定为全局增光添彩,以优异的司法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一:

 

相关审判数据图

(数据截止至2021年11月30日)

图一:全市法院收结案数量对比图(单位:件)

注:2017-2021年受理案件数=2017年旧存案件12296+五年新收案件数

   

图二:2017-2021年全市法院收结案数量图表(单位:件)

   

图三:2017-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构成图

 

图四:2017-2021年全市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构成图

 

图五:2017-2021年全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构成图

 

图六:2021年全市法院案件审判效果图


附件二:

 

相关用语说明

 

1.“打伞破网”: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的“关系网”。

2.“打财断血”: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切断黑恶势力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来源,防止其死灰复燃。

3.“黑财”:指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和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的违法所得,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4.“活查封活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要求,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5.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改革:指人民法院通过统一指令管辖方式,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从而摆脱地方干扰,增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司法能力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6.诉源治理: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力求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增量。

7.“一案一账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款项都要使用“一案一账户”系统进行新收和发放。每一个执行案件的款项都有一个专门的银行账号进行管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一个收款,一个汇款,都通过此账号进行交接转移。

8.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在办理具备以上四种情形的案件时,应当检索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经过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的判决情况。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有利于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9.专业法官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首先,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个咨询议事机构,通过对相关案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其次,专业法官会议能够弥补发布指导性案例数量有限等不足,实现类案裁判尺度统一。再次,专业法官会议发挥前置过滤作用,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能够得到有效处理的案件,则该案件不再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确保审判委员会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10.“四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四类案件”包括: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对于“四类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层报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11.“诉访分离”制度改革:即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一审是起诉,不服一审可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两审终审后,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二审结果的,还可以申请再审,刑事案件不服二审结果的,还可以申诉。凡是可以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有正常救济渠道的,都在诉讼程序范围,不属于信访范围。在诉讼程序以外反映问题的,属于信访范围,要把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12.“三项队建”专题教育:全国法院深入开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专项整治三项队建活动。

1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尽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14.“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15.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上一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案件,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三:

 

典 型 案 例

 

1.潘阳松、刘虎、黄得程等28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刘虎、黄得程等人按照李支农(在逃)的策划,分批带人从缅甸走私毒品入境,再由潘阳松在云南将毒品伪装成茶具通过物流运输至湖南省,最后由谢彦佳、梅新运按照李支农的电话指令,分别在娄底市及邵阳市贩卖,再由二级、三级、四级下线予以贩卖。该犯罪团伙共计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98864.06克、海洛因4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75.15克。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0384.06克。另外,谢彦佳还向吕青山贩卖冰毒4000克。潘阳松等28人跨国贩毒百公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贩毒数量特别巨大,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经市中院一审审理,判处潘阳松、刘虎、谢彦佳、刘青海、刘盛祥、李基状6人死刑,另判处8人死缓,6人无期徒刑,其他人分别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

2.邵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7月16日晚,肖某兵明知资水水域禁止捕捞,仍非法捕捞,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经鉴定,肖某兵非法捕捞黄尾鲴、黄颡鱼、翘嘴白条等水产品7.5公斤,其中,黄尾鲴系资江河新邵县段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鱼类。10月26日,新邵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肖某兵有期徒刑六个月。11月11日,邵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向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兵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肖某兵放养鱼类苗种共18000尾,提供15日的巡河护鱼环境公益劳动,并在《邵阳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系邵阳市首例破坏生物多样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疫情期间,邵纺机根据国资委部署承担了熔喷无纺布设备生产任务,还陆续接到了印度、乌兹别克斯坦、中石油等国内外多条口罩布原料生产线订单,急需资金扩大生产投入。2012年以来,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竞拍土地缺乏资金,通过拆借、代融资等方式从邵纺机借款1.38亿元,到期后没有归还,邵纺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亿余元。经市中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0年5月开始,分五期向邵纺机还清,缓解了邵纺机的资金压力。

4.丁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2019年1月12日,丁某某的妹妹因病在武冈市人民医院去世,丁某某在调解过程中纠集50余人闹事,以非法上访、不搬尸体相要挟,迫使武冈市人民医院支付死亡赔偿款50万元。同年3月3日,丁某某等人到北京上访,在石家庄火车站拉扯、辱骂劝阻的武冈市相关工作人员,并要挟工作人员微信转账1.2 万元。此外,丁某某等人还有其他闹访行为。武冈市法院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责令丁某某退赔武冈市人民医院50万元;对其余人分别判处不等的刑罚。丁某某等人上诉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5.肖某甲抚养费案: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肖某甲由杨某某抚养,肖某某不承担抚养费。肖某甲一直随杨某某生活,肖某某既未探望,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杨某某于2016年在邵阳市区按揭购买了住房,每月需偿还贷款,生活压力明显加大。加之肖某甲在邵阳市区的教育、生活费用开支显著增大,杨某某已无力独自承担抚养的义务。肖某某系公职人员,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但拒不履行对肖某甲的抚养义务。洞口县法院根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判决肖某某按月支付肖某甲抚养费900元至肖某甲年满十八周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6.汪某与刘某代孕合同纠纷案:汪某和张某夫妻二人于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办理代孕业务的刘某,同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了《助孕包成功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汪某多次给刘某汇款共计32.8万元,2019年4月,双方产生矛盾,汪某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助孕包成功服务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且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刘某所收费用应返还汪某。

7.廖某某遗嘱案:孙某某与廖某某于196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大女儿孙某甲、二女儿孙某乙、三女儿孙某丙。孙某某与廖某某婚后于1979年在新邵县酿溪镇新建一幢三层楼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孙某某一人名下,廖某某于2014年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房屋一半份额交由孙某乙、孙某丙继承。2016年1月15日,廖某某去世。孙某乙、孙某丙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但孙某某、孙某甲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新邵县法院一审以父亲尚健在即分割继承房产,不利于家庭内部团结和父亲晚年身心健康为由,判决驳回两女儿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上诉后改判按遗嘱继承,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父亲健在分割继承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两女儿的分割继承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