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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法院:以案释法,一日执结五件涉民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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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林  发布时间:2022-04-25 08:28:58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4月18日上午,连日的阴雨被和煦的阳光取代,在温暖的春风沐浴下,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火力全开”,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突破口,一日执结5件涉民生案件,从立案到执结仅用5天时间,为“湘执利剑”专项执行行动开了个好局!

案情:自2018年10月开始,王某等五人陆续与湖南某体育用品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一年,在该公司担任售货员,2019年10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王某等人仍在原岗位工作。2020年8月,王某等人的工作岗位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拟予以撤离,但王某等五人仍在商城为湖南某体育用品公司从事专柜工作。2020年12月,该公司向王某等五人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宣布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王某等五人与公司就经济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劳动仲裁及诉讼,分别判令湖南某体育用品公司向王某等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多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湖南某体育用品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等人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依法向王某等人支付工资及购买社保,双方未提出异议,公司不应承担双倍工资差额,不同意履行。”面对被执行人的不理解,执行法官没有机械办案,而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促成王某等人与湖南某体育用品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多元一次性支付到位,五件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法律小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表示异议可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来源:大祥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