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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社保站工作人员侵吞500多人养老金获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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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章佳  发布时间:2022-05-27 20:43:37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乡镇社保站工作人员采取POS机刷卡套现、ATM机取现方式贪污城乡居民养老金案件。被告人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绥宁农业银行将制作的2946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送到陶某工作的社保站,由站长周某(另案处理)签字领取后,由其本人和陶某一起发放。在整理这部分养老保险卡过程中,周陶两人发现一些已死亡人员也被办理了保险卡,于是将已死亡人员及尚未发放到位的共计300余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清理出来私自截留,并由周某保管。同年9月,绥宁邮政银行将制作的214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送至陶某工作的社保站,周某发现这214名参保人都是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于是和陶某商量后,除将他们认识的17人养老保险卡违规发放给本人外,又将其余197张卡私自截留,加上之前的300多张农业银行养老保险卡,周某共保管了500多张养老保险卡。2013年4月,县农保站发现该乡镇六七名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要求周某和陶某追回相关保险金。周某发现该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卡是他之前发放出去的,担心更多的问题被县农保站发现,于是将该其发放出去的六七张卡及养老金追回后,将其保管的500多张卡全部交给了陶某保管。在周某和陶某截留保管期间,县农保站一直按标准往卡里发放养老保险金,两人产生私心,商量后从截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中盗刷养老保险金14万余元,其中周某分占7万8千余元,陶某分占6万余元。后陶某又单独盗刷66万余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利用担任乡镇社保站工作人员和站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其保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中的养老保险金共计8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陶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绥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