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作为一项竞技类体育运动
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参与者也遍布各个年龄层
但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
受伤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粟某某系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某系成年人。二人参加临时自愿组织的篮球运动过程中,双方在正常身体对抗的情况下,王某某做了一个“盖帽”的防守动作,导致粟某某摔倒并崴伤右脚。经诊断,粟某某的伤情构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粟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王某某侵犯了粟某某的健康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粟某某因打球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7871.91元。
法院判决
大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粟某某、王某某共同参加临时自愿组织的篮球运动,王某某主观上并无伤害粟某某的故意;王某某的“盖帽”动作系针对粟某某投篮采取的防守行为,虽然导致粟某某落地时摔倒受伤,但不构成恶意犯规。因此王某某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阻却事由。一审判决驳回了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邵阳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类的体育项目,不论是“投篮”、还是“封盖”都属于篮球运动中的规范动作,即使发生了肢体接触也属于合理范围内的身体对抗。粟某某虽然系未成年人,但双方的身高、体型相差并不悬殊,王某某并没有利用身体优势做出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二审判决驳回了粟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阻却事由,鼓励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开展。年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学生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按照其年龄,已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根据其过往的打球经历,应对参加篮球运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其自愿参加此类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若其他参加者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