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刘志长、曾小辉、陈连长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及案件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志长、曾小辉、陈连长连带赔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合计4400元;
2.判令被告刘志长、曾小辉、陈连长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20日晚,被告刘志长、曾小辉、陈连长和工友在出租房吃饭时商议一起去打鸟。随后,刘志长携带强光手电筒、弹弓、钢珠,曾小辉携带强光手电筒,三人打车至桂花桥,在桂花桥下车后步行至北塔区茶元头街道刘黑社区树林,曾小辉、刘志长使用强光手电在树林里找鸟,发现鸟后,由曾小辉使用强光手电照射,刘志长使用弹弓和钢珠打鸟,陈连长负责捡拾打到的鸟装进塑料袋。后刘志长、陈连长、曾小辉被刘黑社区居民发现并报警,陈连长将装鸟的塑料袋丢在西藏故事饭店旁边的路上,三人被当地居民移交公安机关。次日10时许,办案民警在现场找到被刘志长等人丢弃的鸟类死体共13只。根据法律规定,强光手电用于夜间照明行为系禁用的方法。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专家鉴定和评估,涉案的13只鸟类死体中,5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2只珠颈斑鸠、1只灰胸竹鸡、1只白颊噪鹛、1只黄雀),8只为非保护野生动物(乌鸫),涉案“三有”野生动物价值为2200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需2200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21日,刘志长、陈连长、曾小辉因非法狩猎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4月2日,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以刘志长、陈连长、曾小辉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4月19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志长、陈连长、曾小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刘志长、曾小辉、陈连长连带赔偿受损生态环境费用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4400元;
2.被告刘志长、曾小辉、陈连长在邵阳市级以上媒体或平台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登报内容需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39-5269177
承办法庭: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