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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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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院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4-10 11:17:01 打印 字号: | |

随着时代及互联网的发展,

新型毒品增多,

伪装也越来越强,

有的变换包装,

伪装成食品、香烟等;

有的是未列管的毒品替代品;

还有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

第三代毒品在国内迅速扩张。

即便你不吸食,

但只要你与它发生交集

必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下面,

我们来看一看

真实的毒品案例中,

那些为毒品付出的代价吧。

 

 

彭某玲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先后多次与康某鑫、曾某涵、张某刚等人在其租房内共同吸食。

    裁判结果: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玲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行为。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的场所,不仅包括住宅、出租屋、宾馆、酒店、KTV等固定场所,还包括所属车辆、船只等可移动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力某勇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贩卖零包毒品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力某勇先后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吴某某、汪某某,每次贩卖1.2克,收取毒资500元,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6克,收取毒资1500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力某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有些贩毒分子将少量毒品分成若干包后,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即贩卖零包毒品,又称零包贩毒。零包贩毒是毒品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必须坚决遏制小型“毒瘤”的滋生和蔓延。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毒品虽然仅3.6克,但其先后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系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邱某波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通过快递运输毒品

   基本案情: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邱某波将买来的250余克毒品分成4包,装在1对白色小音箱中,通过某快递隆回分公司寄往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某超市。某快递隆回分公司在准备封装快递包裹时,发现音箱中藏有可疑物品并报警。民警赶来后从邱某波邮寄的音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52.97克。

   裁判结果: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波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我国快递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加速了物质流通和货物贸易,增加了就业岗位,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快递企业参差不齐,有些快递公司对当事人送交的包裹不落实检查责任,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通过快递邮寄违禁物品。近年来通过快递、物流运输毒品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快递公司认真检查包裹并及时举报,使涉案毒品得以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目前,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快递行业的管理、监督,强化了收寄验视制度,规范了寄件方信息核实,为查禁违禁物品,及时、准确追究违法犯罪人员法律责任提供了便利条件。

 

何某梅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居间介绍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孙某园(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何某梅商定,如吸毒人员找何某梅购买毒品,由何某梅收取毒资,扣除毒资的10%作为何某梅的获利提成,余下的90%由何某梅微信转账给孙某园,并告诉孙某园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数量,孙某园将毒品包装好,藏于双清区友阿国际广场其租房楼梯间,并将藏毒的地点拍照发给何某梅,再由何某梅转发给购毒者,由购毒者自行取毒品。按此方法,2021年8月底至9月初,二人先后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0余克,何某梅非法获利270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梅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何某梅系累犯、毒品再犯和两次犯罪未遂,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梅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何某梅居间介绍他人向孙某园购买毒品,二人分工合作,按比例分成,属共同犯罪,何某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

 

戴某利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代购毒品从中牟利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戴某利通过支付宝收取吸毒人员龙某谷转来的500元毒资,然后向曾某高(另案处理)的银行卡转入400元,向曾某高购买了400元的甲基苯丙胺。戴某利拿到毒品后交给龙某谷,并在龙某谷处蹭吸。同月23日,戴某利通过支付宝收取龙某谷转来的325元毒资,然后电话联系尹某攀(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用支付宝转账200元到尹某攀的农业银行卡。尹某攀将毒品存放位置拍照发给戴某利,戴某利转告龙某谷后,龙某谷将毒品拿回家吸食。

   裁判结果: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利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戴某利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有些吸毒人员请人代购毒品用于吸食,如果代购者从中牟利则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被告人戴某利为吸毒人员龙某谷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在联系毒品上线购买毒品后,每次赚取100元左右差价,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中院刑一庭
责任编辑:李丹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