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近日,在执行一起涉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邵阳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陆某某成立了一家塑胶制品厂,2020年3月,因工厂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陆某某向某银行申请了贷款。贷款到期后,陆某某没有按期还款,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陆某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法院判决后,陆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法官邱清龙受理案件后,与陆某某进行了约谈,发现陆某某成立的塑胶制品厂是一家独资企业,在近三年的疫情冲击下,经营十分困难。在交谈的过程中,陆某某表露出了还款意愿,但苦于缺乏偿付能力,无力一次性偿还银行欠款。了解情况后,邱法官为兼顾企业持续生存发展,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执行结果
调解过程中,邱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转达了被执行人陆某某的意愿和企业面临的困难,请求申请执行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宽限一定时间,又和被执行人陆某某耐心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明确还款计划。经过多轮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陆某某分期偿付的计划,并给予末期付款8个月的宽限期,自愿放弃40%的利息,被执行人陆某某当场支付执行款5万元。
民营企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下一步,邵阳县法院将立足“立、审、执”职能,找准司法服务切入点,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