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志毅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一、判令张志毅在合理期限内按修复方案对超审批范围毁林开垦破坏的林地植被进行生态修复,如不按确定期限履行修复义务,则应承担修复费用221947元;二、判令张志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18825.51元,如不能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则每延后一个月需增加6601.42元;三、判令张志毅承担本案评估费用15000元;四、判令被告张志毅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志毅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志毅自愿按照武冈市林业局制作的《武冈市双牌镇浩山村张志毅非法开垦农用地造林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对开垦破坏的73.9亩林地植被进行生态修复,于2023年3月按照《修复方案》完成了林地植被生态修复(造林复绿),并经武冈市林业局验收合格。
二、被告张志毅在完成上述林地植被生态修复后,继续根据《修复方案》的要求对上述生态修复工程进行三年以上的管护抚育,确保苗木存活率95%以上,并由武冈市林业局对造林修复质量进行监管。
三、被告张志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32028.35元。鉴于张志毅的实际困难,张志毅分三批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60000元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账户(收到调解书后十五天内支付20000元,2024年1月31日之前支付20000元, 2024年12月31之前支付20000元)。剩余的72028.35元赔偿金由张志毅通过提供巡山护林劳务方式代偿。具体按《劳务代偿实施方案》进行,《劳务代偿实施方案》作为本调解协议的附件附后。
四、本案评估费用15000元由被告张志毅承担,张志毅在收到调解书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账户。
五、被告张志毅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在发布前需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所需费用由张志毅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红伟
联系电话:0739-5269107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劳务代偿实施方案》
劳务代偿实施方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志毅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协商一致,制定劳务代偿实施方案如下:
一、劳务代偿方式
张志毅通过提供巡山护林劳务的方式代偿其应承担的72028.35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参照2021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按照158.32元/天的标准进行折算,张志毅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提供455天的巡山护林劳务。如张志毅未按本方案完成规定时间的巡山护林劳务,则按158.32元/天的标准乘以实际未完成天数继续承担相应赔偿金。
具体巡山护林范围由武冈市双牌镇农业综合中心确定。
二、巡山护林具体任务
1.接受乡镇涉林机构的业务指导,学习宣传森林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知识。
2.对管护网格内森林资源进行巡护,及时发现并向村民委员会等报告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乱垦滥占林地草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3.做好管护网格内的火源管理,劝阻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并前期处置森林火险;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并配合做好线路踏查、监测预报和除治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掌握管护网格内林区道路、林业生产以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标志等设施情况,协助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发现相邻管护网格出现安全隐患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报告或提醒。
4.如实记录巡护日志,包括日期、天气、巡护路线(小地名)、巡护中发现的乱捕滥伐、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放牧等情况(隐患)及报告、处置情况。
三、监督考核
武冈市双牌镇清和居民委员会通过查看签到考勤、工作照片、巡护日志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武冈市双牌镇农业综合中心每年底进行监督考核。三年届满后,由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武冈市双牌镇农业综合中心对张志毅提供巡山护林劳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