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结算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
再将非法资金截留占为己有
拿点“不义之财”应该没事吧?
黑吃黑?
“套路”了诈骗犯
也“套牢”了自己!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张三和李四联系被告人屈某,要其提供银行卡结算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在看到卡内转入一笔笔资金后,被告人屈某产生将进入其银行卡账户的非法资金截留的想法,于是屈某伙同他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提现的方式,将银行卡里的2300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自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23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收取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之机伙同他人截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屈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法院从宽对被告人屈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
法官提醒:以“黑吃黑”的方式截取卡内资金占有不义之财,其行为仍构成犯罪,卡内资金的性质并不影响盗窃犯罪的认定。同时行为人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行为,若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对行为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
在互联网时代,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为虎作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