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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 法院为受害者追回赔偿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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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林  发布时间:2023-07-11 09:25:52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近年来,部分公司违背分离原则,公司法人的人格混同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公司“借壳”、“脱壳”经营的情况往往成为执行的难点、堵点。

近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创新审执理念,通过另行诉讼判决第三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顺利为受害人追回赔偿款十万元。

案情:2021年的一天晚上,业主隆某在小区内散步健身,行至小区健身场地时因路灯不亮而摔倒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隆某遂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A公司为被告,向大祥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没有尽到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修理的义务,对隆某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判决A公司赔偿隆某部分损失计十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A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意外发现B公司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也在该小区行使物业管理职责。B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两公司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场所均一致,公司名称也仅一字之差,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A公司的监事,且A、B公司均以自己的名义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两公司明显存在人格混同。法院及时将调查情况向隆某进行了反馈,并释明可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2022年底,隆某以A、B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另行诉讼,要求B公司对A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一审、二审,隆某均胜诉,该案也顺利执行到位。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实中被执行人为规避、逃避执行,挂名经营,抽逃出资或者新设公司,意图“金蝉脱壳”,传统的执行手段和方式难以执行到位。针对该问题,大祥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人释明,可以通过另行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效地破解了“公司人格混同”造成的执行难题。

 
来源:大祥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