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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担责?法院:双方监护人、学校都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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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小燕 蒋小琴  发布时间:2023-11-07 14:43:21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学生课间休息玩闹受伤,责任应怎么划分?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生课间休息嬉笑玩闹致人受伤的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殷某与吕某均为某学校初中部学生,2022年1月6日,殷某与吕某在早自习下课期间嬉闹,吕某将殷某放倒在地,造成殷某右胫骨远端骨骺损伤、右外踝软组织损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构成十级伤残。

殷某住院治疗8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因双方监护人及学校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是殷某所受损伤的直接实施者,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因吕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但结合殷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教育程度能够认知嬉闹有危险,其行为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酌情考虑承担40%的赔偿责任。殷某受伤时,未脱离某学校监管,双方嬉闹时未及时制止,学校未能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殷某与吕某课间打闹,致使殷某受伤,双方均有过错,且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应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殷某与吕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吕某造成殷某受伤,其行为发生在在校期间,学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尽到足够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履行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课间休息时间的管理,避免因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或没有证据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的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来源:武冈市法院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