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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之恩,养育之情,不敢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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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奇勇  发布时间:2023-11-18 17:15:46 打印 字号: | |

    古语有云:“生身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近日,隆回县法院落实能动司法理念,成功调解一起生母和养母争夺儿子死亡赔偿金的家事案件。

      小海是个苦命人,父亲常年卧床,母亲又聋又哑。小海出生刚满半岁时父亲病故,母亲迫于生计不得不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改嫁,留下小海和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两个叔母害怕襁褓中的小海夭折,就在家族长辈亲人的见证下领养了小海,并合力供养小海长大成人。孰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刚过而立之年的小海还没来得及报答两个叔母的养育之恩,还没来得及和自己的亲生母亲相认,就因一次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小海的罹难让小海的生母和两个叔母悲痛欲绝,虽然事故责任方最终赔偿了三十六万元的赔偿款,但如何处置这笔赔偿款,引起了生母和叔母长达三年的分割之争。在几经村镇调解无果后,小海的生母把小海的两个叔母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生母一方认为,母亲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而原告是小海生前唯一的近亲属,理所应当是赔偿金唯一的权利人。叔母一方则认为,两个叔母虽然不是小海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并且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收养小海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但两个叔母抚养小海长大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小叔母还亲自奶大了小海,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于情于理两个叔母都应当是唯一的权利人,反而原告在小海父亲去世后不到一个月就另嫁他人,对小海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原告无权要求分割赔偿款。

      该案类型新颖,当事人争议较大,加之法律规范不具体,如何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摆在合议庭面前的一道难题。一方面,小海的生母是残疾人士,属于弱势群体,十月怀胎生育了小海,生育之恩不能罔顾,离开小海也是迫不得已。另一方面,小海的两个叔母出于善心收养了小海,将小海视如己出抚养成人,负担了小海的读书和生活,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养育之恩情深义重,令人钦佩。

      为了稳妥化解纠纷,力促案结事了,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对此事的意见和看法,就地就近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合议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从法理情相融合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款由生母和叔母各分一半。纠纷得以平息,正义得以在家门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周边群众纷纷点赞称好。

法律不外乎人情,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公平与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价值理念,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坚持能动司法,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


 
来源:隆回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