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3月1日,邵阳中院执行局在武冈市某商场开展强制腾空执行行动,动真格,出实招,刚柔并济,彰显执行的力度、速度和温度。
据悉,邵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武冈市某广场1-4层房屋并张贴了查封公告、拍卖公告。案外人在法院查封期间,明知自己无权处分,仍然将上述房屋对外招租、出租。为惩戒案外人妨碍执行的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邵阳中院执行局果断采取强制腾空措施。
当天,邵阳中院出动5名执行干警,8名司法警察,到达目的地后,经实地走访,了解到实际占有人在现场约有1000多件新服装及其他物品,如果法院直接强制腾空,可能会给实际占有人造成财产损失。为将损失降至最小,执行局局长彭莎娜耐心向实际占有人释法明理,要求其尽快腾空房屋,副局长刘正忠积极协调,寻找物品存放地,确定安置方案。
实际占有人对法院干警迅速高效、细致周到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立即组织人员清理物品,承诺二日内全部腾空。本次执行告一段落。
近年来,邵阳法院执行局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下一步,邵阳法院执行局将坚持善意审慎执行理念,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以创新举措增强执行质效,以刚性惩戒打击拒执行为,传递司法温度,彰显司法权威,让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兑现更快。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