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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 邵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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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曾维 图:王荣  发布时间:2024-04-24 08:42:57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4月23日上午,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刘某喜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发现刘某喜违法行为后,于2023年9月26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要求刘某喜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并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邵阳中院受理该案后,由民一庭庭长廖莎菲担任审判长,组成由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审理。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的诉辩意见。刘某喜当庭表示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征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同意,合议庭遂休庭组织调解。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邵阳中院将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公告。

      该案系邵阳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确保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力求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引领人民群众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认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验证码,能够反映自然人的特定身份或者活动情况,关系到自然人的人身权益、财产利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院民一庭、新闻科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