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邹某于2023年10月在洞口县某镇转盘处租赁一栋房屋的一、二楼用于经营日常用品。2024年2月16日、17日、23日,其让男友杨某某在二楼卧室内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洞口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多次提供场地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因素,最后法院以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吸食毒品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则可能触犯刑法规定,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