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把证据原件隐匿,企图逃避调解,法院出具《决定书》,罚款1000元。
案情经过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现场,被告胡某提交了原告高某同意其分期偿还40万元的证据原件。高某以调解室灯光太暗看不清楚为由申请将证据原件带至光亮处仔细查看,承办法官同意了其申请。高某拿到原件后,径直驾车将原件带离调解现场,工作人员对该行为立即进行制止,未果。
“你不认可还款方案,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但你不能将证据原件带走,你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对高某严肃批评及释法说理。高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证据原件退回并书写了检讨书。
法院处理
鉴于高某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及其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高某认错态度,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高某罚款1000元。
法官说法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任何挑衅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及观点,遵守司法礼仪和诉讼规则,切莫以侥幸心理挑战司法权威。一旦出现不遵守司法礼仪、诉讼规则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轻重决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