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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莲退换”引发名誉权大战,谁该为此买单?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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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丽峰 杨月  发布时间:2024-11-15 17:18:23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榴莲作为一种热带水果,素有“水果之王”之称。近年来,逐渐成为水果店的“流量密码”,若购买的榴莲非心仪的“报恩榴莲”,擅自将退换视频发布至网络平台,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武冈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夏某在张某经营的水果店购买了一个榴莲。三天后,夏某以榴莲系“死包”(无法成熟)为由要求退换。张某表示该榴莲系夏某在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强行切开,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换。双方就此事发生激烈争执。当晚,夏某将自行拍摄的含有对张某侮辱性言辞的退换视频发布至抖音、微信等平台,张某随即也发布了相关退换视频。双方发布视频的点击量、评论量累计均超500人次,产生了大量负面评论。

2024年8月,张某将夏某起诉至武冈市人民法院,要求夏某删除视频,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营损失等共计7万元。同时,夏某提起反诉,要求张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按榴莲价款“退一赔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法院判决

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消费者夏某与商家张某就榴莲退换问题发生争执,夏某将带有对张某侮辱性言辞的退换视频发布至网上,造成视频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夏某的过错行为与张某名誉受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夏某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对张某要求夏某删除视频、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张某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理,张某本人虽没有对夏某进行言词侮辱,但张某作为商家未能妥善处理好商品售后问题,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视频发布至网上引发大量的负面评论,激化了矛盾,故张某应当将相关视频删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删除相关视频,夏某删除相关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夏某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以其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实时评论等特点,逐渐成为当事人评判线下矛盾、争论是非对错的“主战场”。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享受网络平台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家、消费者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来源:武冈市法院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