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没想到劳务费被一拖再拖,工钱到底该由总承包单位还是分包后的实际施工方来付?近日,武冈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既理清了责任,又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A公司系某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2020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学校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B公司,A公司也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以作为分包工程部分进度款。
为加快施工进度,B公司聘请了胡某在内的9名农民工参与施工,按期制作《工资结算表》及《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委托A公司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载明代付的工资在工程价款中等额扣除。
2022年,胡某等9人因故提出辞工,并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23年1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胡某等9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A公司与胡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是否需向其支付B公司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特性。本案中,A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B公司,并在B公司的委托下向胡某等人代发劳务报酬,胡某等人的用工成本事实上A公司并不承担,只是按照委托代为支付。
同时,A公司发放工资时,仅根据B公司提供的发放花名册发放,并未对胡某等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进行考核或检查,胡某等人也未接受A公司的统一管理。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身份依附关系,也无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联系,故A公司与胡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作为某学校建设项目的总承包方,是否需要对B公司拖欠胡某等人工资的行为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因胡某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向胡某等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胡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应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因企业的代为支付行为扩大企业责任,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武冈法院将不断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改进司法服务质量,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当好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护航人”,努力构建起让市场主体安心、暖心、省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