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近日,隆回某商户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赠送“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切实秉法维护营商环境”的锦旗,感谢法院帮助商户依法化解纠纷,维护商户合法权益,护航县域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某商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出售装修材料,阳某系装修工人。2024年3月底,阳某向隆回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隆回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在上述期间内为劳动关系。商户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研判,提前走访购买装修材料的相关顾客,询问并调查了部分事实。在庭审中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审理查明,客户在商户购买材料后,如有需要,商户可以介绍阳某等装修工人为客户提供装修服务。装修工人与客户之间,自行决定开工、作业及工作成果交付的时间,装修工人的作业工具由工人自行准备,吃住自行安排。商户仅在装修工人与客户完成工作成果后代收劳务费,结算收款后再将劳务费转账给不同工种的装修工人,转账的频率及形式较为灵活,并非按固定期限进行支付劳务费,同时双方对于此前应得的劳动报酬并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工作中不符合劳动关系最核心的从属性特征,即劳动者在组织上、经济上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关系。纵观本案,商户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被告进行劳动管理,仅向客户出售装修材料和介绍装修工人的服务,阳某的装修服务需另行付费才能享受,不属于出售材料的售后服务。阳某可以拒绝商户的施工意向,自行决定上下班时间,在不同的工地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也可与其他装修商户、客户联系业务。因此,阳某的工作选择和安排具有完全的自主性,不需要接受商户的劳动管理,仅需按照客户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即可。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阳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维持了一审裁判。至此,本案得以圆满结束。
法院寄语
劳动争议纠纷,一头连着企业,一头连着劳动者。每一个承办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保持和谐审慎的态度,审理不当既可能增加企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寒了劳动者的心。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始终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立场,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最优的方案,实现最好的法律效果,持续营造“案案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不断满足各类经营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为推动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