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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帮朋友取烧烤机时不慎摔伤,能否要求朋友赔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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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芊芊  发布时间:2024-12-05 08:51:50 打印 字号: | |

邵阳法院网讯  相邻好友新开烧烤店,受其请求无偿出借烧烤机,却不想翻墙取物时摔伤致残,能否要求对方赔偿?近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人打算经营夜宵店,与王某的夜宵店毗邻。因开业所需,张某、赵某向王某借用烧烤机,王某爽快答应。当晚11时许,张某与王某一同前往王某朋友的库房取烧烤机。因大门落锁,王某遂翻墙取物,却不慎跌落致椎体骨折,王某住院治疗47天,共产生医疗费用24966.02元。经鉴定,王某为L3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认为,他是按张某、赵某的请求,在帮其取物的过程中受伤,张某、赵某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张某与赵某辩称,他们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王某自行决定翻墙取烧烤机,在翻墙过程中摔伤,王某应对其自陷风险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是指在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王某应张某、赵某请求,在自愿无偿为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事故发生时,张某在现场,未对王某翻越围墙的行为作出明确拒绝和有效阻拦,应当对王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帮工人,虽是热心助人,但仍需尽到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应知翻越围墙有危险,却将自身处于危险之中,以致不慎跌落受伤,其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查明事实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5万余元,由张某、赵某共同对此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价给付。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之间,义务帮工行为的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王某对于张某、赵某的请求不吝施以援手,其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的身体上的伤害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来源:大祥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