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横板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原告欧阳某诉被告阳某及阳某父亲健康权纠纷一案。
2024年5月27日,欧阳某(8岁)与阳某(10岁)在玩耍过程中,阳某把欧阳某推倒在地,造成欧阳某门牙磕掉、膝盖受伤、脸上擦伤的结果。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冲突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阳某的父亲赔偿欧阳某各项损失共计30 000元。后阳某的父亲仅支付10 500元,对其他费用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阳某父亲之所以未支付剩余的赔偿款,是因为其有三个学龄小孩且妻子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相对困难。了解情况后,法官从情、理、法多维度以及判决后强制执行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等各方面做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原告代理人自愿减免部分赔偿款项。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够成熟,对危险因素的认识和感知不足,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极易受到伤害或者伤害别人。因此,作为监护人理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教育孩子不要伤害他人,同时保护好自己,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减少潜在风险。